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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12月18日公布施行。为了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充分认识《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规定》的发布施行,代表了我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改革的发展方向,对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档案价值鉴定体系、系统完善的档案保管期限体系和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档案法制化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这次发布的《规定》是对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合成一个文件,并上升为行政规章。二是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将原“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修改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分为30年、10年。三是将1987年规定中的“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建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制度。各设区市档案局和省直机关档案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规定》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学习,务必使各立档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准确领会和掌握《规定》,切实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
二、要从依法治档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适合的机关单位进行试点,以点带面,在2007年文件材料归档时全面推行,即各立档单位在整理2007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时,其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规定》要求执行。
省直机关和人民团体应根据《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档案工作实际,于2007年11月30日前,重新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报省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中央在赣单位从其上级机关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各市、县、区档案局负责辖区内党政机关与人民团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查。
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机关要把贯彻执行《规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档案工作的重点,把《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内容,纳入机关文件材料年度检查内容,努力促进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迈上新台阶。
附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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