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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档案、资料程序
1、利用者出示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填写《调阅档案资料登记表》。
3、办理审批手续。
4、利用者查阅档案资料,复制所需材料。
5、查阅完毕,将档案、资料如数交还接待人员并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6、按规定缴纳费用。
出具档案证明规定
一、根据利用者申请,为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人事、财产等方面的纠纷和诉讼,本馆可出具档案证明。
二、档案证明是核查某种事实在档案中如何记载的书面证明材料,本馆只能根据档案正本、定稿、文件汇编采取复印、摘录(需本馆工作人员核对)、本馆工作人员编写的形式出具。
三、出具档案证明,须加盖本馆复制章,注明材料出处,同时加盖“崇义县档案馆材料证明章”。
四、发现档案中存在互相矛盾的材料,须将所有材料作为同一份档案证明完整提供。
五、出具档案证明需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收取档案证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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