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执法监督
(一)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治档,确保档案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执法内容:
1、未按规定开展档案工作或者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
2、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产品试制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的;
5、擅自设置、变更、撤销档案室的;
6、未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7、未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目录的;
8、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9、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10、涂改、伪造档案的;
11、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12、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1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执法程序
1、接受举报或检查等手段发现;
2、实地查看、确定事实;
3、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4、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整改要求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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