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办规划[2004]1157号”文件下发了《“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工作分工》。该文件指出,政府编制的规划分为三类: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以往的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等都属于专项规划。文件要求,为规范专项规划名称,除特殊情况外,取消名称中的“全国”、“国家”、“中国”、“专项”、“纲要”、“总体”等称谓。《“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工作分工》共列入拟编专项规划152个。“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被排序列为第27号,规划编制的牵头单位为国家档案局,会同单位为国家文化部,审批单位为国家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