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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利用党政机关已公开现行文件的通知
转自:  作者: 2005-9-3 20:46:41 查看次数: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

提供利用党政机关已公开现行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务信息公开建设,充分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政务信息的需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集中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利用党政机关已公开现行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集中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利用党政机关已公开现行文件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发布的现行政策越来越关注,要求查阅现行文件的单位和群众也越来越多。但是,按照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制发的现行文件目前仍由文件制发单位自行保管,给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利用党政机关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依托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开展集中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利用党政机关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工作十分必要。这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做好集中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利用党政机关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工作

    已公开的现行文件,是指党政机关在履行工作职责活动中形成的,现在仍在执行并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主要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发布的政策性、法规性文件,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电子文件,党政工作部门职能范围、规章制度、办事程序、评先表彰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公开出版和内部出版的政策法规汇编、政报、信息、年报、年鉴和其它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资料。全省各级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要求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报送本单位制发的已公开的现行文件。20049月底以前,各级党政机关、单位要将1996年以来制发的,现仍在执行的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原件或复制件两份(复制件要加盖单位公章)送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从200410月起,各单位制发的可以公开的现行文件,要在文件颁发之日起的10天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送交文件正本两份。

    各单位送交已公开的现行文件,要按档案整理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其中,2000年以后的现行文件,要按《江西省归档文件整理规范》的规定,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并按年度编制文件目录一式两份。已实现政务信息化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还应报送一套与纸质文件内容、形式一致的磁盘。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为查阅利用者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查阅已公开的现行文件不收取费用,如查阅利用者需对文件复印,可按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加强集中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利用党政机关已公开现行文件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档案部门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帮助解决好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的实际困难。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建立严格的领导负责制,按规定认真落实好本单位制发的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送交的各项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集中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利用党政机关已公开现行文件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统一领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已公开的现行文件的收集、整理及提供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转变观念、创新服务,充分利用档案馆的现有条件,建立健全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抓紧建设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从2004101日起,要集中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利用党政机关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届时,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通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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