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通知
赣办字〔2000〕176号
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随着我省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省重大活动日益增多,并产生了许多十分珍贵的档案资料。这些档案资料真实地记载和反映了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是极为宝贵的财富。收集和保管好这些档案资料,有利于维护我省的历史面貌,展示江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就,推进我省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切实加强我省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这部分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及时有效地服务于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活动主要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省视察工作;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兄弟省、市、自治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来我省指导、考察工作;国家以及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我省召开的各种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和国际组织负责人来我省参观访问;省主要领导的重要活动;我省开展的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外事活动以及举行的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和重点工程开竣工、重大抢险救灾活动等等。这些活动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照片(含正片和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原版)、题词题言手迹、主要文字材料(包括报道材料)、外事交往活动中的重要纪念品等。
二、全省重大活动档案属国家所有,应由省档案馆统一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在此文下发以前已经形成的全省重大活动档案(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行管理的除外)由各形成和保管单位在2001年3月31日前列出移交清单,制定移交计划,与省档案馆商定移交办法,于2001年6月底前向省档案馆移交。省档案局要在此项工作结束后,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三、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是各有关单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摄像、照像、录音、档案员是直接责任人。省几套班子办公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对外经济合作办以及江西日报社、江西电视台、江西人民广播电台等重点接待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向省档案馆移交。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四、为了确保我省重大内、外事接待活动声像档案的齐全完整,今后凡有省领导参加的一级内、外事接待任务,接待承办单位应通知省档案馆派专人进行录像、摄影。
五、省档案局要加强对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切实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并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情况。省档案馆要切实做好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的接收进馆和保管工作,并积极做好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努力为全省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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