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档案局文件
崇档字[2005]01号
关于做好档案移交进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立档单位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向县档案馆移交。”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经请示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决定将各乡(镇)一九九五年底以前的档案按标准移交进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横水镇、茶滩乡、铅厂镇、长龙镇、扬眉镇、龙勾乡等乡(镇)的档案,在9月30日前移交进馆。
2、关田镇、聂都乡、古亭镇、文英乡、乐洞乡、丰州乡等乡(镇)的档案,在10月31日前移交进馆
3、过埠镇、金坑乡、杰坝乡、思顺乡、麟潭乡、上堡乡等乡(镇)的档案,在11月30日前移交进馆。
二、要求
1、进馆档案必须按国家统一标准整理好,并将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一同移交进馆,便于查找利用。
2、原茶滩乡、古亭镇两个撤并乡(镇)1996年以后的档案资料在收集整理、归档后全部移交进馆。
3、县直各单位必须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按《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移交进馆。
4、望各乡(镇)、各单位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指派办公室人员或档案工作人员按时做好档案移交进馆工作。
业务联系电话:3812193 联系人:罗超英
崇义县档案局
2005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