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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转自:  作者: 2005-9-3 18:08:29 查看次数: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1987124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1983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
     1.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长期为16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
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1
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
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及有关的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5.
本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自198811日起执行,1983年颁发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同时作废。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代表会会议的文件材料
      1.1
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提案、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简报、重要的照片、录音()带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贺信、贺电、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长期
      1.3
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文件、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短期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的常委会、全体委员会,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材料 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等 短期
      3.
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材料
      3.1
主要文件材料 长期
      3.2
其它文件材料 短期
      4.
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
      4.1
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的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重要的文件材料永久
      4.2
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 长期
      4.3
其它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 短期
      5.
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视察、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工作中形成的题词、讲话等重要的文字和声像材料永久
      6.
本机关党组(包括实行党委制的党委)和行政办公会的记录、纪要、讨论通过的文件 永久
      7.
本机关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7.1
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和重要的专业会议文件材料
      7.1.1
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重要的声像材料 永久
      7.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 长期
      7.1.3
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材料 短期
      7.2
一般专业会议文件材料
      7.2.1
纪要、通知、总结、讲话、报告、重要的声像材料 长期
      7.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 短期
      8.
本机关制发的(包括与其它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材料
      8.1
方针、政策法规性的,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2
一般业务问题的 长期
      8.3
事务性、有参考价值的 短期
      9.
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
      9.1
重要的、法规性的 长期
      9.2
其它的 短期
      10.
本机关各种普查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10.1
综合成果、专题成果、方案、总结、报告 永久
      10.2
原始记录 长期
      11.
本机关专题、典型的调查报告
      11.1
重要的 永久
      11.2
一般的 短期
      1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与本机关的批复、批示
      12.1
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的 永久
      12.2
一般事务性问题的 短期
      13.
本机关工作活动的工作总结、报告
      13.1
主要职能活动年度和年度以上的、重要专题的 永久
      13.2
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 长期
      14.
本机关计划、规划、控制数字
      14.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 永久
      14.2
季度的、月份的 短期
      15.
本机关的统计报表
      15.1
汇总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专题的 永久
      15.2
季度、月份的 短期
      16.
本机关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工作条例、人员编制、启用印信文件材料永久
      17.
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
      17.1
本机关领导人,本机关对直属单位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 永久
      17.2
本机关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材料 长期
      18.
本机关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
      18.1
省级以上的 永久
      18.2
地、县级以下的 长期
      19.
本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19.1
影响大、问题严重的 永久
      19.2
一般的 长期
      20.
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职务聘任、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长期
      21.
本机关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长期
     22.
本机关职工、党员名册 永久
     23.
本机关中党、团、工会的基层组织形成的工作报告、总结、会议文件和团员名册等文件材料 长期
     24.
本机关组织沿革、大事记 永久
     25.
本机关及本机关批准的有关区域变化和解决边界纠纷、征用土地的文件材料 永久
     26.
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 长期
     27.
本机关编辑的并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出版物定稿和样本 永久
     28.
本机关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订的合同、协定、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28.1
有历史意义和长远利用价值的 永久
     28.2
重要的 长期
     28.3
一般的 短期
     29.
本机关关于出国考察、友好往来、参加会议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29.1
重大活动的主要文 永久
     29.2
一般活动的审批手续、考察报告 长期
     29.3
其它文件材料 短期
     30.
机关之间协商工作的往来文件材料 短期
     31.
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短期
     32.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32.1
有省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32.2
有上级机关或机关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长期
     32.3
其它有重要处理结果的 短期
     32.4
没有处理结果的 短期
     33.
下级机关报送的总结、报告、统计报表
     33.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统计报表,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长期
     33.2
年度以下的总结、统计报表,一般专题的报告和备案的 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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